國際貨物運輸條款

  • HOME
  • 國際貨物運輸條款
  • 第一條 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的各術語的定義如下:

    1、“承運人”包括簽發航空貨運單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所有承運或承諾承運貨物或提供與相關航空運輸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承運人,指TracX Logis。

    本文中的 TracX Logis 統指位於新加坡、韓國、日本、中國和美國等國家的 TracX Logis 法人

    2、“航空運單”(以下簡稱“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TracX Logis代表托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運輸的證明托運人與TracX Logis之間運輸合同的憑證,包括由TracX Logis 自動化設備製作的任何類型的標籤、運單或託運單,均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3、“運輸”相當於“運輸”一詞,是指通過航空運輸、陸運或包括海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進行的國際貨物運輸,無論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是指交付貨物的所有行為。將貨物從托運人指定國家的提貨點運送至托運人指定國家的交貨地點後,將貨物交付給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

    4、“貨物”是指托運人委託TracX Logis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貨物。

    5、“托運人”,相當於“發貨人”,是指運單上出現的名稱的人,作為與TracX Logis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

    6、“收貨人”是指運單上註明的承運人向其交付貨物的人。

    7、“國家”包括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託管或其權力下的所有領土。

    8、“提貨中心”是指在目的國或出發國設立的國際貨物運輸提貨地點。

    9、“提貨服務”是指出境快件從提貨點至出發機場的地面運輸服務。

    10、“派送服務”是指將進境快件從目的港機場或目的國提貨中心送至收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地址或送至收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地址的平運國際運輸服務。必要時由適當的政府機構保管。

    11、“運價”是指為計算運費而設定的單位運價。它是根據貨物的重量(或體積)而設置的,並通過 TracX Logis 通常使用的運費表公佈。

    12、“運價”是指公佈的運價、運價及相關規定,構成本條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天數”是指包括節假日在內的日曆天總數:但在計算通知天數時,不包括通知日期,如果通知期的結束日期是節假日,則以期限將於次日屆滿。



  • 第二條 條款的適用



    1、申請

    本條款適用於TracX Logis的國際貨物運輸。

    2、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雖然這些條款和適用的資費規定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但適用法律或政府法規或命令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此類變更應以變更之日起 1 週內在主頁上的公告為準;但運單簽發之日後的任何變更均不適用於相關運輸合同。

    3、效果

    所有貨物運輸均應遵守本條款以及自運單簽發之日起生效的適用運價的規定。如果這些條款與承運人規則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則以條款中的規定為準。



  • 第三條 提供的服務



    1、貨物在TracX Logis提貨中心驗收時(TracX Logis工作人員上門驗收的為完成驗收時間),即視為已由發貨人指定的收貨人接收。

    2、TracX Logis認為車託的體積、內容、價格等不適合履行國際貨物運輸、提貨、派送服務的,可以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3、TracX Logis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進行相關運輸和交付,或者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4、TracX Logis 應盡一切適當努力在任何托運人的地址提取貨物並將該貨物交付至收貨人的地址。



  • 第四條 運單的製作



    1、發貨人準備運單

    托運人應當按照TracX Logis規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數製作運單,並在TracX Logis接受貨物運輸的同時將運單交付給TracX Logis,並且TracX Logis已代為製作運單。托運人應當通過電子數據等方式正確提交所有信息,防止其中的條目或條目詳情不合法或不正確。

    托運人(客戶)應正確填寫運單的以下部分:

    (1) 托運人的地址、姓名或商號以及電話號碼;

    (2) 收貨人的地址、姓名或者商號、電話號碼;

    (3) 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和

    (4)運輸中的特別注意事項。



    2、通過TracX Logis準備、填寫或更正運單

    TracX Logis可在托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況下製作運單。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托運人應被視為已製作運單。如果隨貨物移交的運單未包含所有必需的詳細信息,或者如果運單或此類詳細信息或陳述存在任何錯誤,TracX Logis 有權盡其所能填寫或更正運單,但不承擔任何義務這樣做。

    3、對細節的責任

    無論是由托運人製作運單還是由TracX Logis代為製作運單,因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不規範、不正確或不完整而給TracX Logis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發件人承擔。托運人。

    4、運單變更

    運單上的文字部分損壞或被承運人以外的任何人更改的,TracX Logis 無需接受。



  • 第五條 貨物的收運



    1、貨物的包裝和標誌

    貨物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包裝,以確保貨物能夠按照普通裝卸程序安全運輸,並且不會傷害或損壞任何人員、飛機、任何其他貨物或財產。每個包裹均應清晰、持久地標明托運人和收貨人各自的地址和姓名。

    2、禁止托運的貨物

    TracX Logis不接受以下貨物的運輸:

    1) 飛抵、飛越、經停國家的法律、法規禁止運輸或者進出口相關貨物的;

    2) 相關貨物被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或任何其他機構規定禁止或限制的有害物質、危險品或貨物(“危險品”)的相關組織;

    3)未附有相關貨物所需的貨運單證的;

    4) 有關貨物可能危及任何人、飛機、任何其他貨物或財產,或者對旅客造成滋擾的;

    5) 假貨、動物、金條、現金、有價證券、貴金屬、武器、爆炸物、人體遺骸、色情或毒品等;

    6)相關貨物每包重量超過30公斤;

    7) 1包相關貨物的最長邊長度超過150cm,或者1包相關貨物的寬、長、高之和超過160cm;或者

    8)相關貨物中含有易腐爛、需要隔熱等其他被認為無法安全、合法運輸的貨物的。

    3、不遵守運輸條件的責任

    因不遵守禁止托運貨物運輸條件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托運人承擔,托運人應對 TracX Logis 進行賠償,為 TracX Logis 辯護,並使 TracX Logis 免受因此類運輸而造成的任何損害。無法將貨物交付收貨人的,TracX Logis應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將貨物退還給托運人。

    托運人拒絕退回或無法退回托運人的,TracX Logis有權處置相關貨物。托運人應承擔卡托退回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退回運費、關稅、稅金、倉儲費和處置費等費用。

    4、貨物檢查

    TracX Logis 保留在打開貨物後檢查內容的權利,但 TracX Logis 沒有義務這樣做。此外,此類檢查行為並不保證相關飛機的運輸不違反任何起飛、飛往、經停或經停國家的法律或法規。



  • 第六條 運費及費用



    1、適用的費率和費用

    本條款適用的運輸費率和費用應以 TracX Logis 和托運人另行製定的運價費率和費用為準。變更後的運費視為以TracX Logis首頁公佈的運費為準。

    2、公佈價格中未包含的交通服務

    除適用資費另有規定外,公佈的資費不包含下列服務的費用:

    1)海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稅費和公用事業費等費用和罰款;

    2)貨物包裝翻新、修理費用;

    3)貨物退回始發地的費用;和

    4)其他服務費;

    3. 運費及收費依據

    貨物的運費按實際重量與體積重量中較大者計算。

    所轉貨物的尺寸或重量超過托運人指定的交付類型標準限制的,可以自動變更為其他交付類型,並向托運人開具變更交付類型的運費發票。

    托運人托運貨物即視為委託TracX Logis計量貨物尺寸,根據計量改變配送方式的,運費差額不予退還。

    4. 適用部分

    除非適用運價另有規定,運價和收費僅適用於從托運人指定的收貨地點收貨到在托運人指定的交貨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的運輸。

    5. 運輸價值聲明

    托運人應在運單中聲明所有貨物的運輸價值,運輸價格的聲明應以CIF價值(成本、保險和運費條款)為基礎。

    6. 運費和費用的支付

    1)運費及雜費為總運費及雜費,包括運費、報關費、倉儲費、國內費用及一切費用。

    2) TracX Logis 已產生或產生或將產生的運費和費用總額,或費用、水電費、稅金、收費和預付款,以及應付給 TracX Logis 的任何其他款項,將被視為完全賺取,無論貨物是否丟失或損壞,或未能到達運單上指定的目的港。

    3) 托運人應保證支付所有運費和費用,以及因下列任何一項而導致 TracX Logis 已支付或將要承擔的所有費用和罰金:

    A. 貨物中非法夾帶法律禁止運輸的物品;

    B. 非法、不正確或不充分的包裝、包裝地址或標記或包裝說明;

    C. 沒有任何出口許可證或任何所需的證書或文件;

    D. 海關估價不當;或者

    E. 重量或體積的表述不正確。



    4) 通過接收貨物或行使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其他權利,收貨人同意支付所有未支付的運費和費用、開支、罰款和罰金等,除非托運人預付。但該協議並不免除托運人支付相關金額的義務。 TracX Logis 對上述每項貨物均享有留置權,並且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有權以公開或私人出售的方式處置貨物(前提是在此類出售之前 TracX Logis 應已通知)以普通方式(按照運單中規定的地址)向托運人或收貨人發送),並從此類銷售的收益中支付任何及所有此類金額。

    5) 運費支付方式可能因所使用的平台而異。對於智能配送服務,運費將通過收取的TxMoney進行扣除,在TracX Logis需要向發貨人退還運費的情況下,可以通過TxMoney進行賠償。

    7. 收費和預付收費政策 (TxMoney)

    1)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預付費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購買:

    A、信用卡支付;或者

    B. 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2) 公司提供的預付費用的支付方式可能會根據公司政策而改變。如有變更,應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3) 退款

    A. 如果 TxMoney 充值後使用了部分金額,則不允許對剩餘的 TxMoney 餘額進行部分退款。

    B. 如果您退出TracX Logis服務,您可以獲得扣除10%費用後剩餘的TxMoney餘額退款金額。



  • 第七條 貨物交付



    1. 到貨通知

    TracX Logis 沒有義務向收貨人發出到達通知。

    2. 交貨地點

    除非托運人或收貨人與 TracX Logis 事先另有約定,收貨人應按照運單上指定的地址接受交付並領取貨件。

    3. 交付給收貨人

    貨物只能交付給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但如果指定地點沒有收貨人或者無法交付給收貨人,除非與收貨人有特殊合同,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代理人或被視為收貨人代理人的任何人(為收貨人接受貨物的人,例如收貨人的經理、家庭成員或同事),應視為已有效履行了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義務。收貨人)。

    4. 代理人接受時的身份證明義務

    當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代理人或任何被視為其代理人的人時,TracX Logis 應識別誰實際接收了貨物。如果托運人提出要求,TracX Logis 應證明誰接收了貨物。

    5、收貨人拒絕提貨

    1) 如果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拒絕提貨,TracX Logis 將盡力遵守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的任何指示。如果未明確規定或無法合理遵守該等指示,TracX Logis應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未能提貨的原因,並可在託管後將貨物分批或多批公開或私下出售。發貨時間至少為90 天。

    2) 托運人應承擔因未能提貨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如果貨件被退回始發國家的TracX Logis提貨中心,並且寄件人拒絕付款或未能在退回後15天內付款,TracX Logis可以在公共或公共場所處置該貨件或其任何部分。提前10 天通知托運人其有意這樣做後進行私人出售。

    3)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出售貨物,TracX Logis 有權從出售所得款項中向自身和其他運輸服務支付 TracX Logis 和其他運輸服務的所有費用、預付款和開支加上銷售成本,根據托運人的指示持有任何剩餘部分。然而,相關貨物的出售並不免除托運人向 TracX Logis 支付缺陷的任何賠償責任。



  • 第八條 TracX Logis的責任範圍



    1、除非已證明貨物破損或滅失是由於快運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否則快運對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

    2、貨物破損或丟失經證明由TracX Logis負責的,TracX Logis可在每件貨物100美元的限額內進行賠償,並以實際損壞金額為限,以出口報關單中較低者為限進行賠償價格或進口報關價格。某個轉發段的補償限額可能會更低。另外,通過郵局寄出的貨物經TracX Logis提貨後,按照郵局公佈的《損壞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3、自收貨人收貨之日起7日內,托運人未通知貨物部分滅失或損壞的事實的,TracX Logis對貨物部分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消滅。

    4、由於 TracX Logis 遵守適用的法律、政府法規、命令或指示,或者由於 TracX Logis 未能遵守此類適用的法律,承運商不對由於 TracX Logis 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政府法規、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命令或指示。

    5、經證明,任何破損、丟失或損壞是由於貨物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TracX Logis不承擔責任。托運人應遵守TracX Logis主頁公佈的包裝指南標準,TracX Logis對未按照包裝指南包裝的貨物不承擔責任。

    因托運人未遵守本規定而給TracX Logis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賠償。

    6、貨物到達TracX Logis提貨中心後,TracX Logis負責相關貨物的運輸。

    托運人可在貨物轉運之日起14天內收到備貨調查請求,托運人應提供轉運方式(包裹服務、提貨)、混合包裝的訂單號清單等

    自發貨人轉發之日起超過14天或發貨人未能提供足夠材料的,TracX Logis可以拒絕調查請求,並且對任何庫存貨物不承擔任何責任。

    7、因TracX Logis無法控制的下列情況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TracX Logis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地震、風暴、洪水、大霧、戰爭、飛機失事、封鎖出入境、騷亂、罷工等);

    2)汽車的性質、缺陷、特徵或潛在缺陷;

    3) 由於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第三方等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損害;

    4) 電子產品或攝影圖像、數據、記錄等因電力或磁力而損壞或刪除;

    (五)假冒名牌產品或者動植物檢疫限制貨物經禁止進口裁定後已報廢或者退回的;或者

    6)因提交資料錯誤而造成多繳關稅等損失的。



  • 第九條 損害賠償



    1、有權交付貨物的人無怨無悔地收到貨物,即是貨物已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2、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有權接收貨物的人應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向承運人提交損壞索賠說明:

    1) 如果貨物有任何損壞或部分丟失,應在發現後立即且最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 7 天內;

    2) 如果貨物未送達(包括全損),則自貨物應到達目的地之日起 14 天內:但如果是郵局服務(EMS、K-packet 等) ),60 天內。

    3、TracX Logis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因貨物破損或延誤等原因造成的任何間接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利益、效用損失、適銷性下降等承擔責任,無論承運人與否明知可能會發生此類損失或損害。



  • 第十條 適用法律



    1、本條款、運單或其他中適用的規定違反了適用的法律、政府法規、命令或指示,該等規定在不違反適用的法律、政府法規、命令或指示的範圍內有效。

    2、如果因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該爭議應由雙方真誠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協議,該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雙方之間發生的任何爭議或訴訟均適用出發地國家法律。



  • 第一部分:一般條件



    應用

    1. (A) 根據以下第 (B) 款,公司的所有服務,無論是否免費,均須遵守本條件。

    (i) 第一部分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此類服務。

    (ii) 第二部分的規定僅適用於公司作為代理人提供此類服務的情況。

    (iii) 第三部分的規定僅適用於公司作為委託人提供此類服務的情況。

    (B) 若標題為「提單」(無論是否可流通)或「運單」的文件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簽發,並規定公司作為承運人簽訂合同,則規定如果此類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則該文件中的規定應為最重要的。

    (C) 本條件的每項變更、取消或放棄必須由公司董事以書面簽署。特此通知,任何其他人都沒有或不會被授予任何權力來同意對這些條件的任何變更、取消或放棄。

    2、所有服務均由本公司作為代理人提供,但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作為委託人除外:

    (A) 本公司進行任何貨物運輸、裝卸或儲存,但僅限於該運輸由公司本身或其僱員進行且貨物由公司實際保管和控制,或

    (B) 如果在貨物運輸開始之前,客戶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指示執行部分或全部運輸的人員的身份、服務或費用詳情,則公司應被視為作為委託人就該部分運輸訂立合同,而公司未能在收到該要求後28 天內提供所要求的詳細信息,或

    (C) 在公司以書面明確同意擔任委託人的範圍內,或

    (D) 在法院認定公司擔任委託人的範圍內。

    3. 在不損害第 2 條一般性的情況下,

    (A) 公司對一項或多項服務收取固定價格,無論其性質如何,其本身並不決定或證明公司作為此類服務的代理人或委託人;

    (B) 本公司提供其自有或租賃的設備本身並不決定或證明本公司在任何貨物運輸、裝卸或儲存方面擔任代理人或委託人;

    (C) 公司以代理人身分取得提單或其他證明公司以外的人與客戶或船東之間運輸合約的文件;

    (D) 在提供海關要求、稅收、許可證、領事文件、原產地證書、檢驗、證書和其他類似服務的服務時,公司作為代理人而非委託人。



    定義

    4. 在這些條件下

    (A) 「公司」是KC國際物流集團公司,包括Korchina和KDS公司

    (B) 「客戶」指本公司應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服務的任何人;

    (C) 「人」包括個人或任何法人團體;

    (D) 「所有者」包括貨物的所有者、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對貨物感興趣或可能感興趣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他們行事的任何人;

    (E) 「當局」:正式成立的法人或行政人員,在其法定權力範圍內行事並在任何國家、州、市、港口或機場內行使管轄權;

    (F) 「貨物」包括非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但本公司提供服務的貨物及任何貨櫃;

    (G) 「貨櫃」包括任何貨櫃、貨櫃、拖車、可運輸罐、平板、托盤或任何用於運載或貨櫃的運輸工具以及與其相關的任何設備;

    (H) 「危險物品包括屬於或可能成為危險、易燃、放射性或破壞性性質的貨物以及可能藏匿或滋長害蟲或其他害蟲的貨物;

    (一)「海牙規則」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規定;

    (J) 「說明」係指客戶具體要求的聲明。

    (K)「SDR」係指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應依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特別提款權的價值應依結算約定或判決之日計算。



    客戶的義務

    5. 客戶保證,他是貨主或貨主的授權代理人,並且他被授權接受並正在接受這些條件,不僅代表他自己,而且作為貨主的代理人和代表貨主接受這些條件。商品。

    6. 客戶保證他對影響其業務開展的事項有合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於貨物的銷售和購買條款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其他事項。

    7. 客戶應給予充分且可執行的指示。

    8. 客戶保證貨物的描述和詳情完整且正確。

    9. 客戶保證貨物包裝正確並貼有標籤,除非本公司已接受有關此類服務的指示。



    特別說明、商品和服務

    10. (A) 除非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向本公司交付危險貨物或促使公司處理危險貨物。

    (B) 若客戶違反上述第(A) 款,他應對由貨物造成的、或與貨物相關的所有損失或損害負責,無論該損失或損害是如何產生的,並應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本公司免受損害。與此相關的所有罰款、索賠、損害、成本和費用,以及公司或在相關時間保管貨物的任何其他人可自行決定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貨物,恕不另行通知。

    (C) 如果公司同意接受危險貨物,且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認為危險貨物對其他貨物、財產、生命或健康構成風險,則可以在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將其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費用如下:客戶或所有者。

    11. 客戶承諾,在未事先書面通知其性質和需要維持的特定溫度範圍的情況下,不會投標運輸任何需要溫度控制的貨物,並且如果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充的溫度控制集裝箱,則客戶進一步承諾貨櫃已適當預冷或預熱,貨物已正確裝入貨櫃,且客戶已正確設定其恆溫控制裝置。若未遵守上述要求,本公司對因不遵守上述要求而造成的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

    12. 除非客戶以書面明確指示,否則不會投保任何保險,且本公司投保的所有保險均須遵守承擔風險的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保單的通常例外情況和條件。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公司沒有義務為每批貨物投保單獨的保險,但可以在任何公開或一般保單上聲明。本公司是保險生效的代理人,如果保險公司因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被保險人只能向保險公司提出追索權,公司不承擔任何與此相關的責任或義務,儘管保費保單上的費用可能與公司收取的費用或客戶向公司支付的費用不同。

    13. 除非按照公司先前收到的書面明確指示並以書面形式接受,否則公司沒有義務為任何法規、公約或合約的目的就任何商品或服務的價值性質作出任何聲明。至於對交付的任何特殊興趣。

    14. 除非事先書面同意或公司簽署的文件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有關付款或交出特定文件後交付或放行貨物的指示應採用書面形式,公司的責任應為不超過關於錯誤交付貨物的規定。

    15. 除非事先書面同意貨物應在特定日期出發或到達,否則公司對貨物的出發或到達日期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般賠償

    16. (A) 客戶和貨主應就 (i) 因貨物性質引起的所有責任、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除非因公司疏忽造成)、(ii)公司按照客戶或所有者的指示行事,或(iii) 因客戶違反保證或義務或因客戶或所有者的疏忽而引起。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況外,客戶和所有者應對所徵收的任何性質的所有關稅、稅收、進口稅、徵費、存款和支出負責,並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任何當局支付的費用,以及公司與之相關的所有付款、罰款、成本、開支、損失和損害。

    (C) 本公司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建議和資訊僅向客戶提供,對於因以下原因而產生的所有責任、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客戶應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依賴此類建議或資訊的任何其他人。

    (D) (i) 客戶承諾,如果公司的任何受僱人、分包商或代理人強加或試圖強加任何與貨物有關的責任,則不會向他們提出索賠,如果任何此類索賠應但無論如何,公司均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ii) 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每個此類受僱分包商或代理人均應享有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利益,就好像這些條款明確是為了他們的利益一樣。在這些條款的範圍內,公司在簽訂本合約時不僅代表他,而且作為這些員工、分包商和代理人的代理人和受託人。

    (iii) 客戶應在不損害一般性的情況下,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其免受任何人提出或選擇的超出公司在本條件下的責任的所有索賠、費用和要求的損害根據本條款,本賠償應涵蓋因本公司、其員工、分包商和代理人的疏忽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費用和要求。

    (iv) 在本條款中,「分包商」包括直接和間接分包商及其各自的員工和代理人。

    (E) 客戶應對本公司或提及的任何個人或船隻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貨櫃)運輸之前、期間和之後的損失、損壞、污染、弄髒、滯留或滯期費負責。上述(D)中由客戶或所有者或代表他們的任何人造成的或由客戶承擔其他責任的情況。



    收費等

    17. (A) 客戶應在到期時立即以現金或約定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所有款項,不得因任何索賠、反索賠或抵銷而扣除或延期。

    (B) 當公司被指示向客戶以外的任何人收取運費、關稅、費用或其他費用時,客戶應在收到要求證據且該其他人到期未付款後承擔同樣的責任。

    (C) 就所有逾期支付給本公司的款項,本公司有權以逾期期間適用的香港匯豐銀行基本利率 4% 計算利息。



    公司的自由和權利

    18.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公司有權代表其自身或客戶簽訂合同,且無須通知客戶

    (A) 對於透過任何路線、方式或人員運送貨物,

    (B) 用於運輸任何種類的貨物,無論是否貨櫃裝在任何船舶的甲板上或甲板下,

    (C) 任何人在任何地點(無論是岸上或海上)以及任何時間長度的儲存、包裝、轉運、裝載、卸載或處理貨物,

    (D) 用於在貨櫃中或與任何性質的其他貨物一起運輸或儲存貨物,

    (E) 為了履行其自身義務,以及採取公司認為可能必要的或與履行公司義務相關的行為。

    19. (A) 如果公司認為有充分理由為了客戶的利益而在任何方面偏離客戶的指示,則公司有權但沒有義務這樣做,並且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額外的損失。責任。

    (B) 本公司可隨時遵守任何當局發出的命令或建議。本公司對貨物的責任應在根據此類訂單或建議交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貨物時終止。

    20. 如果在任何時候,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務的任何人認為公司義務的履行正在或可能受到任何阻礙、風險、延誤、困難或不利因素的影響,並且公司或此類其他人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避免的情況,公司可以在向客戶或所有者發出書面通知後,或在合理不可能發出此類通知的情況下,不經通知,將其義務的履行視為終止並將貨物或其任何部分置於本公司認為安全和方便的任何地點,交由客戶或所有者處置,屆時本公司對貨物的責任即告終止。客戶應負責支付至該地點的任何額外運輸、交付和儲存費用以及公司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

    21. 如果客戶或所有人未在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務的任何人有權拜訪客戶或所有人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或其任何部分為了接收貨物,公司或此類其他人有權將貨物存放在露天或隱蔽處,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

    22. 儘管有第 20 條和第 21 條的規定,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出售或處置

    (A) 在向客戶發出 21 天書面通知後,本公司認為無法按指示交付所有貨物,且

    (B) 未經通知,貨物已滅失、變質或改變,或立即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從而導致或合理預期會造成任何人員或財產的損失或損害,或違反適用的法規。

    23. 本公司對其所擁有的所有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文件享有特殊和一般留置權,以支付客戶或所有人在任何時候應付的所有款項,並在向客戶發出 28 天書面通知後,有權出售或處置此類貨物或文件,費用由客戶承擔,且不對客戶和所有者承擔任何責任,並將收益用於支付此類款項。

    24. 本公司有權保留並支付貨運代理通常保留或支付給貨運代理的所有經紀佣金、佣金、津貼和其他報酬。

    25. 本公司有權向業主和客戶共同或單獨強制執行客戶在本條件下的任何責任,或向他們追回客戶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項。



    貨櫃

    26. (A) 若貨櫃未經本公司包裝或填充,則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內容物遺失或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i) 貨櫃的包裝或填充方式,

    (ii) 內容物不適合以貨櫃運輸,除非本公司已批准其適合性,

    (iii) 貨櫃的不適合或有缺陷的情況,但如果貨櫃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供應的,則本款(iii) 僅在不適合或有缺陷的情況發生時才適用(a) 沒有任何疏忽的情況(b) 經過客戶或船東或代表他們的人的合理檢查後,(iv) 如果貨櫃在運輸開始時未密封,除非公司同意密封容器。

    (B) 客戶應就上述(A) 涵蓋的一項或多項事項引起的所有責任、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A) (iii) (a ) 除外多於。

    (C) 如果公司被指示提供貨櫃,在沒有相反書面請求的情況下,本公司沒有義務提供任何特定類型或品質的貨櫃。



    一般責任

    27. (A)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對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a) 客戶或所有者或代表他們行事的任何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b) 遵守客戶、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有權向本公司發出的指示,

    (c) 貨物包裝或標籤不充分,除非本公司提供此類服務,

    (d) 客戶或所有人或代表他們行事的任何人處理、裝載、積載或卸載貨物,

    (e) 貨物固有的缺陷,

    (f)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的暴動、民眾暴動、罷工、停工、停工或限制勞動,

    (g) 火災、洪水或風暴,或

    (h) 公司透過合理努力無法避免的任何原因以及公司無法避免的後果。

    (B) 根據第 15 條,無論何種原因造成,本公司不對貨物本身以外的財產損失或損壞、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壞、利潤損失、延誤或偏差承擔責任。



    賠償金額

    28.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責任,無論如何產生,且無論損失或損壞的原因如何,均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A) 對於除受以下 (B) 款規定約束的索賠之外的所有索賠,以下列中最小者為準

    (i) 的價值,或

    (ii) 每總公斤 100 特別提款權,

    貨物遺失、損壞、誤寄、誤送或由此產生索賠。

    (B) 對於延遲索賠(本條件條款未排除的情況),本公司對延遲貨物收取的費用金額。

    (C)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根據 (A) 至 (B) 款中一項或多項規定承擔的責任對於每起事件或由共同原因引起的事件均不得超過 75,000 SDR。

    29. (A) 賠償應參考貨物的發票價值加上運費和保險費(如果已支付)計算。

    (B) 如果貨物沒有發票價值,則賠償應參考該貨物交付給客戶或所有者或應交付給客戶或所有者時的地點和時間的價值來計算。貨物的價值依現行市場價格決定,沒有商品交換價格或現行市價的,參照同種類、同質量貨物的正常價值。

    30. 透過書面特別協議並支付額外費用,可以向公司索取更高的賠償,但不得超過貨物的價值或約定的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遺失通知、時限

    31. (A) 公司應免除所有責任,除非:

    (i) 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下文 (B) 指定的日期後 14 天內收到任何索賠通知,或在該日期後的合理時間內(如果客戶證明無法如此通知),和

    (ii) 根據第 37 條規定向適當的法院提起訴訟,並在下文 (B) 規定的日期後 9 個月內收到公司收到的書面通知。

    (B) (i) 若貨物遺失或損壞,則為貨物交付日期,

    (ii) 若貨物延遲或未交付,則應交付貨物的日期,

    (iii)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引起索賠的事件。



    共同海損

    32. 對於可能向本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損性質的索賠,客戶應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並且客戶應提供公司在這方面可能要求的擔保。



    各種各樣的

    33. 任何透過郵寄送達的通知應被視為必須在將其郵寄至公司最後所知的通知收件人地址之日後的第三天發出。

    34. 本條件規定的抗辯和責任限制適用於針對本公司的任何訴訟,無論該訴訟是基於合約或侵權行為。

    35. 如果任何立法強制適用於所進行的任何業務,則就此類業務而言,本條件應被理解為受此類立法的約束,並且本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公司放棄其任何權利或豁免權或作為其在此類立法下的任何責任或義務的增加,並且如果本條件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與此類立法相抵觸,則對於此類業務,該部分應在該範圍內被推翻,不再進一步。

    36. 本條件中的條款標題或條款組僅供參考。



    管轄權和法律

    37. 本條件以及因本公司服務引起的或與本公司服務有關的任何索賠或爭議均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

  • 第二部分:公司作為代理人



    特殊責任和賠償條件

    38. (A) 在本公司作為代理人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會與客戶就貨物的運輸、儲存或處理或與其相關的任何其他實體服務訂立或聲稱訂立任何合約。並僅代表客戶透過與第三方建立合約來確保此類服務,以便在客戶和此類第三方之間建立直接合約關係。

    (B) 本公司不對上述第 (A) 款所提及的第三方的作為和不作為承擔責任。

    39. (A) 公司作為代理人時,有權代表客戶簽訂合同,並採取此類行動以使客戶受此類合同的約束,並在所有方面採取行動,即使有任何偏離客戶的指示。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況外,對於因採購客戶要求而簽訂的任何合約所產生的所有責任、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客戶應為公司辯護、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根據第38條。



    費率選擇

    40. 若根據運送、儲存、處理貨物的人員所承擔的責任範圍或程度選擇費率,則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不得進行可選的價值聲明。

  • 第三部分:公司作為委託人



    特殊責任條件

    41. 如果公司作為委託人簽訂了履行客戶指令的合同,公司承諾履行或以自己的名義促使客戶履行指令,並根據本條件的規定承擔以下責任:從貨物被接管之時起直至交付之時發生的貨物遺失或損壞。

    42. 儘管本條件另有規定,如果能夠證明貨物滅失或損壞發生在何處,公司的責任應根據任何國際公約或國家法律的規定確定,其中的規定

    (A) 不能透過私人合約背離而損害索賠人的利益,並且

    (B) 如果索賠人與特定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就發生損失或損壞的服務或運輸階段簽訂了單獨且直接的合同,並收到作為證據的任何特定文件,則該文件必須是如果此類國際公約或國內法適用,則發布。

    43. 儘管本條件另有規定,如果能夠證明貨物滅失或損壞發生在海上或內河航道且不適用第42條的規定,則公司的責任應按海牙規則確定。 《海牙規則》中提及的海上運輸應被視為包括提及的內陸水道運輸,並且《海牙規則》應作相應解釋。

    44. 儘管有第 42 條的規定,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發生在海上或內河航道,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經營人設立了限制基金,則公司的責任應限於上述限制基金分配給貨物的比例。

    45. 航空運輸

    若公司作為航空貨物運輸的委託人,特此發出以下通知:

    如果運輸涉及最終目的地或經停國家不是出發國,則可能適用《華沙公約》,並且該公約管轄並在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約定經停地點是指請求路線中顯示的地點(出發地和目的地除外)和/或承運人時刻表中顯示為該航線預定經停地點的地點。第一承運人的地址是出發機場。

    46. 雙方都歸咎碰撞條款

    BIMCO 採用的現行雙方責任碰撞條款已納入這些條件中。

  • 第四部分:免責聲明與棄權



    本公司為其客戶提供貨物、服務和技術的流動(「服務」),所有這些都受到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各種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商務部實施的法律和法規。商務部和美國國務院,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律和法規(「出口法」)。此類出口法限制向某些個人、公司和組織運輸貨物、服務或技術,並限制向某些國家和地區交付或協助交付貨物、服務或技術,並有運輸許可或其他批准要求。本公司高度重視出口法的遵守情況,並採取多種措施確保完全遵守該等法律法規。然而,公司提供服務的一個條件是客戶遵守所有出口法,並理解公司對任何違反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證明他們了解並遵守所有出口法,並全權負責取得任何所需的出口許可證、許可證或批准。透過請求服務,客戶證明其對違反任何出口法負有唯一責任,並應承擔任何責任,並應賠償客戶、其管理人員、員工和代理人免受任何索賠、責任、罰款並使其免受損害。或因違反此類法律而造成的損失。

    本公司保留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客戶任何涉嫌違反出口法的行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i) 美國商務部,特別是工業與安全局 (BIS),( ii) 美國國務院,特別是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iii) 歐盟內的相關當局,以及(iv) 任何其他適用的國家和國際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