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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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各术语的定义如下:

    1、 “承运人”包括签发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以及所有承运或承诺承运货物或提供与相关航空运输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承运人,指TracX Logis。

    本文中的 TracX Logis 统指位于新加坡、韩国、日本、中国和美国等国家的 TracX Logis 法人

    2、“航空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TracX Logis代表托运人订立的国际货物运输的证明托运人与TracX Logis之间运输合同的凭证,包括由 TracX Logis 自动化设备制作的任何类型的标签、运单或托运单,均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3、“运输”相当于“运输”一词,是指通过航空运输、陆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无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是指交付货物的所有行为。将货物从托运人指定国家的提货点运送至托运人指定国家的交货地点后,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4、“货物”是指托运人委托TracX Logis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货物。

    5、“托运人”,相当于“发货人”,是指运单上出现的名称的人,作为与TracX Logis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

    6、“收货人”是指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人。

    7、“国家”包括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托管或其权力下的所有领土。

    8、“提货中心”是指在目的国或出发国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提货地点。

    9、“提货服务”是指出境快件从提货点至出发机场的地面运输服务。

    10、“派送服务”是指将进境快件从目的港机场或目的国提货中心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地址或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地址的平运国际运输服务。必要时由适当的政府机构保管。

    11、“运价”是指为计算运费而设定的单位运价。它是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而设置的,并通过 TracX Logis 通常使用的运费表公布。

    12、“运价”是指公布的运价、运价及相关规定,构成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天数”是指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日历天总数:但在计算通知天数时,不包括通知日期,如果通知期的结束日期是节假日,则以期限将于次日届满。

  • 第二条 条款的适用



    1、 申请

    本条款适用于TracX Logis的国际货物运输。

    2、 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虽然这些条款和适用的资费规定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但适用法律或政府法规或命令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此类变更应以变更之日起 1 周内在主页上的公告为准;但运单签发之日后的任何变更均不适用于相关运输合同。

    3、效果

    所有货物运输均应遵守本条款以及自运单签发之日起生效的适用运价的规定。如果这些条款与承运人规则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以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 第三条 提供的服务



    1、货物在TracX Logis提货中心验收时(TracX Logis工作人员上门验收的为完成验收时间),即视为已由发货人指定的收货人接收。

    2、TracX Logis认为车托的体积、内容、价格等不适合履行国际货物运输、提货、派送服务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3、TracX Logis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进行相关运输和交付,或者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4、 TracX Logis 应尽一切适当努力在任何托运人的地址提取货物并将该货物交付至收货人的地址。



  • 第四条 运单的制作



    1、 发货人准备运单

    托运人应当按照TracX Logis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制作运单,并在TracX Logis接受货物运输的同时将运单交付给TracX Logis,并且TracX Logis已代为制作运单。托运人应当通过电子数据等方式正确提交所有信息,防止其中的条目或条目详情不合法或不正确。

    托运人(客户)应正确填写运单的以下部分:

    (1) 托运人的地址、姓名或商号以及电话号码;

    (2) 收货人的地址、姓名或者商号、电话号码;

    (3)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和

    (4)运输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2、通过TracX Logis准备、填写或更正运单

    TracX Logis可在托运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运单。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制作运单。如果随货物移交的运单未包含所有必需的详细信息,或者如果运单或此类详细信息或陈述存在任何错误,TracX Logis 有权尽其所能填写或更正运单,但不承担任何义务这样做。



    3、对细节的责任

    无论是由托运人制作运单还是由TracX Logis代为制作运单,因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不规范、不正确或不完整而给TracX Logis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发件人承担。托运人。



    4、运单变更

    运单上的文字部分损坏或被承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更改的,TracX Logis 无需接受。



  • 第五条 货物的收运



    1、货物的包装和标志

    货物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包装,以确保货物能够按照普通装卸程序安全运输,并且不会伤害或损坏任何人员、飞机、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每个包裹均应清晰、持久地标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各自的地址和姓名。

    2、禁止托运的货物

    TracX Logis不接受以下货物的运输:

    1) 飞抵、飞越、经停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运输或者进出口相关货物的;

    2) 相关货物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或任何其他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有害物质、危险品或货物(“危险品”)的相关组织;

    3)未附有相关货物所需的货运单证的;

    4) 有关货物可能危及任何人、飞机、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或者对旅客造成滋扰的;

    5) 假货、动物、金条、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武器、爆炸物、人体遗骸、色情或毒品等;

    6)相关货物每包重量超过30公斤;

    7) 1包相关货物的最长边长度超过150cm,或者1包相关货物的宽、长、高之和超过160cm;或者

    8)相关货物中含有易腐烂、需要隔热等其他被认为无法安全、合法运输的货物的。

    3、不遵守运输条件的责任

    因不遵守禁止托运货物运输条件而造成的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应对 TracX Logis 进行赔偿,为 TracX Logis 辩护,并使 TracX Logis 免受因此类运输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无法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TracX Logis应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货物退还给托运人。

    托运人拒绝退回或无法退回托运人的,TracX Logis有权处置相关货物。托运人应承担卡托退回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退回运费、关税、税金、仓储费和处置费等费用。

    4、货物检查

    TracX Logis 保留在打开货物后检查内容的权利,但 TracX Logis 没有义务这样做。此外,此类检查行为并不保证相关飞机的运输不违反任何起飞、飞往、经停或经停国家的法律或法规。



  • 第六条 运费及费用



    1、适用的费率和费用

    本条款适用的运输费率和费用应以 TracX Logis 和托运人另行制定的运价费率和费用为准。变更后的运费视为以TracX Logis首页公布的运费为准。

    2、公布价格中未包含的交通服务

    除适用资费另有规定外,公布的资费不包含下列服务的费用:

    1)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费和公用事业费等费用和罚款;

    2)货物包装翻新、修理费用;

    3)货物退回始发地的费用;和

    4)其他服务费;

    3、运费及收费依据

    货物的运费按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较大者计算。

    所转货物的尺寸或重量超过托运人指定的交付类型标准限制的,可以自动变更为其他交付类型,并向托运人开具变更交付类型的运费发票。

    托运人托运货物即视为委托TracX Logis计量货物尺寸,根据计量改变配送方式的,运费差额不予退还。

    4、适用部分

    除非适用运价另有规定,运价和收费仅适用于从托运人指定的收货地点收货到在托运人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运输。

    5、运输价值声明

    托运人应在运单中声明所有货物的运输价值,运输价格的声明应以CIF价值(成本、保险和运费条款)为基础。

    6、运费和费用的支付

    1)运费及杂费为总运费及杂费,包括运费、报关费、仓储费、国内费用及一切费用。

    2) TracX Logis 已产生或产生或将产生的运费和费用总额,或费用、水电费、税金、收费和预付款,以及应付给 TracX Logis 的任何其他款项,将被视为完全赚取,无论货物是否丢失或损坏,或未能到达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

    3) 托运人应保证支付所有运费和费用,以及因下列任何一项而导致 TracX Logis 已支付或将要承担的所有费用和罚金:

    A、货物中非法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B、非法、不正确或不充分的包装、包装地址或标记或包装说明;

    C、没有任何出口许可证或任何所需的证书或文件;

    D、海关估价不当;或者

    E、重量或体积的表述不正确。



    4) 通过接收货物或行使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收货人同意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运费和费用、开支、罚款和罚金等,除非托运人预付。但该协议并不免除托运人支付相关金额的义务。 TracX Logis 对上述每项货物均享有留置权,并且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有权以公开或私人出售的方式处置货物(前提是在此类出售之前 TracX Logis 应已通知)以普通方式(按照运单中规定的地址)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发送),并从此类销售的收益中支付任何及所有此类金额。

    5) 运费支付方式可能因所使用的平台而异。对于智能配送服务,运费将通过收取的TxMoney进行扣除,在TracX Logis需要向发货人退还运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TxMoney进行赔偿。

    7、收费和预付收费政策 (TxMoney)

    1)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预付费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购买:

    A、信用卡支付;或者

    B、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方式。

    2) 公司提供的预付费用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根据公司政策而改变。如有变更,应当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3) 退款

    A、如果 TxMoney 充值后使用了部分金额,则不允许对剩余的 TxMoney 余额进行部分退款。

    B、如果您退出TracX Logis服务,您可以获得扣除10%费用后剩余的TxMoney余额退款金额。



  • 第七条 货物交付



    1、到货通知

    TracX Logis 没有义务向收货人发出到达通知。

    2、交货地点

    除非托运人或收货人与 TracX Logis 事先另有约定,收货人应按照运单上指定的地址接受交付并领取货件。

    3、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只能交付给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如果指定地点没有收货人或者无法交付给收货人,除非与收货人有特殊合同,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代理人或被视为其代理人的任何人(为收货人接受货物的人,例如收货人的经理、家庭成员或同事),应视为已有效履行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

    4、代理人接受时的身份证明义务

    当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代理人或任何被视为其代理人的人时,TracX Logis 应识别谁实际接收了货物。如果托运人提出要求,TracX Logis 应证明谁接收了货物。

    5、收货人拒绝提货

    1) 如果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拒绝提货,TracX Logis 将尽力遵守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任何指示。如果未明确规定或无法合理遵守该等指示,TracX Logis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未能提货的原因,并可在托管后将货物分批或多批公开或私下出售。发货时间至少为 90 天。

    2) 托运人应承担因未能提货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如果货件被退回始发国家的TracX Logis提货中心,并且寄件人拒绝付款或未能在退回后15天内付款,TracX Logis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处置该货件或其任何部分。提前 10 天通知托运人其有意这样做后进行私人出售。

    3)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出售货物,TracX Logis 有权从出售所得款项中向自身和其他运输服务支付 TracX Logis 和其他运输服务的所有费用、预付款和开支加上销售成本,根据托运人的指示持有任何剩余部分。然而,相关货物的出售并不免除托运人向 TracX Logis 支付缺陷的任何赔偿责任。



  • 第八条 TracX Logis的责任范围



    1、除非已证明货物破损或灭失是由于快运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否则快运对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2、货物破损或丢失经证明是TracX Logis责任的,TracX Logis可在每件货物100美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按实际损坏金额以出口报关单中较低者为限进行赔偿价格或进口报关价格。某个转发段的补偿限额可能会更低。另外,通过邮局寄出的货物经TracX Logis提货后,按照邮局公布的《损坏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3、自收货人收货之日起7日内,托运人未通知货物部分灭失或损坏的事实的,TracX Logis对货物部分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消灭。

    4、由于 TracX Logis 遵守适用的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或者由于 TracX Logis 未能遵守此类适用的法律,承运商不对由于 TracX Logis 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政府法规、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命令或指示。

    5、经证明,任何破损、丢失或损坏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或特性造成的,TracX Logis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应遵守TracX Logis主页公布的包装指南标准,TracX Logis对未按照包装指南包装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因托运人未遵守本规定而给TracX Logis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赔偿。

    6、货物到达TracX Logis提货中心后,TracX Logis负责相关货物的运输。

    托运人可在货物转运之日起14天内收到备货调查请求,托运人应提供转运方式(包裹服务、提货)、混合包装的订单号清单等

    自发货人转发之日起超过14天或发货人未能提供足够材料的,TracX Logis可以拒绝调查请求,并且对任何库存货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TracX Logis无法控制的下列情况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TracX Logis不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地震、风暴、洪水、大雾、战争、飞机失事、封锁出入境、骚乱、罢工等);

    2) 汽车的性质、缺陷、特征或潜在缺陷;

    3)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第三方等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4) 电子产品或摄影图像、数据、记录等因电力或磁力而损坏或删除;

    5) 假冒名牌产品或者动植物检疫限制货物经禁止进口裁定后已报废或者退回的;或者

    6) 因提交资料错误而造成多缴关税等损失的。



  • 第九条 损害赔偿



    1、有权交付货物的人无怨无悔地收到货物,即是货物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2、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有权接收货物的人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承运人提交损坏索赔说明:

    1) 如果货物有任何损坏或部分丢失,应在发现后立即且最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7 天内;

    2) 如果货物未送达(包括全损),则自货物应到达目的地之日起 14 天内:但如果是邮局服务(EMS、K-packet 等) ),60 天内。

    3、TracX Logis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因货物破损或延误等原因造成的任何间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利益、效用的损失、适销性下降等承担责任,无论承运人与否明知可能会发生此类损失或损害。

  • 第十条 适用法律



    1、本条款、运单或其他中适用的规定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该等规定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指示的范围内有效。

    2、如果因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该争议应由双方真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该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均适用出发地国家法律。



  • 第一部分:一般条件



    应用

    1. (A) 根据以下第 (B) 款,公司的所有服务,无论是否免费,均须遵守本条件。

    (i) 第一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此类服务。

    (ii) 第二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况。

    (iii) 第三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况。

    (B) 如果标题为“提单”(无论是否可流通)或“运单”的文件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签发,并规定公司作为承运人签订合同,则规定如果此类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则该文件中的规定应为最重要的。

    (C) 本条件的每项变更、取消或放弃必须由公司董事以书面形式签署。特此通知,任何其他人都没有或不会被授予任何权力来同意对这些条件的任何变更、取消或放弃。

    2、所有服务均由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但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作为委托人除外:

    (A) 公司进行任何货物运输、装卸或储存,但仅限于该运输由公司本身或其雇员进行且货物由公司实际保管和控制,或

    (B) 如果在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客户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指示执行部分或全部运输的人员的身份、服务或费用详情,则公司应被视为作为委托人就该部分运输订立合同,而公司未能在收到该要求后 28 天内提供所要求的详细信息,或

    (C) 在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担任委托人的范围内,或

    (D) 在法院认定公司担任委托人的范围内。

    3. 在不损害第 2 条一般性的情况下,

    (A) 公司对一项或多项服务收取固定价格,无论其性质如何,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作为此类服务的代理人或委托人;

    (B) 公司提供其自有或租赁的设备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任何货物运输、装卸或储存方面担任代理人或委托人;

    (C) 公司作为代理获取提单或其他证明公司以外的人与客户或船东之间运输合同的文件;

    (D) 在提供有关海关要求、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和其他类似服务的服务时,公司作为代理人而非委托人。



    定义

    4. 在这些条件下

    (A) “公司”是KC国际物流集团公司,包括Korchina和KDS公司

    (B) “客户”是指公司应其请求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C) “人”包括个人或任何法人团体;

    (D) “所有者”包括货物的所有者、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对货物感兴趣或可能感兴趣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

    (E) “当局”:正式成立的法人或行政人员,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行事并在任何国家、州、市、港口或机场内行使管辖权;

    (F) “货物”包括非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但公司提供服务的货物和任何集装箱;

    (G)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集装箱、拖车、可运输罐、平板、托盘或任何用于运载或合并货物的运输物品以及其任何设备或与之相连的任何设备;

    (H) “危险品包括属于或可能成为危险、易燃、放射性或破坏性性质的货物以及可能藏匿或滋长害虫或其他害虫的货物;

    (一)“海牙规则”是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J) “说明”是指客户具体要求的声明。

    (K)“SDR”是指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应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应按照结算商定或判决之日计算。



    客户的义务

    5. 客户保证,他是货主或货主的授权代理人,并且他被授权接受并正在接受这些条件,不仅代表他自己,而且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和代表货主接受这些条件。商品。

    6. 客户保证他对影响其业务开展的事项有合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销售和购买条款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7. 客户应给出充分且可执行的指示。

    8. 客户保证货物的描述和详情完整且正确。

    9. 客户保证货物包装正确并贴有标签,除非公司已接受有关此类服务的指示。



    特别说明、商品和服务

    10. (A)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向公司交付危险货物或促使公司处理危险货物。

    (B) 如果客户违反上述第 (A) 款,他应对由货物造成的、或与货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无论该损失或损害是如何产生的,并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与此相关的所有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以及公司或在相关时间保管货物的任何其他人可自行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恕不另行通知。

    (C) 如果公司同意接受危险货物,并且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认为危险货物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则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将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费用如下:客户或所有者。

    11. 客户承诺,在未事先书面通知其性质和需要维持的特定温度范围的情况下,不会投标运输任何需要温度控制的货物,并且如果是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填充的温度控制集装箱,则客户进一步承诺集装箱已适当预冷或预热,货物已正确装入集装箱,且客户已正确设置其恒温控制装置。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公司对因不遵守上述要求而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12. 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指示,否则不会投保任何保险,并且公司投保的所有保险均须遵守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保单的通常例外情况和条件。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公司没有义务为每批货物投保单独的保险,但可以在任何公开或一般保单上声明。公司是保险生效的代理人,如果保险公司因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追索权,公司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责任或义务,尽管保费保单上的费用可能与公司收取的费用或客户向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同。

    13. 除非按照公司先前收到的书面明确指示并以书面形式接受,否则公司没有义务为任何法规、公约或合同的目的就任何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性质作出任何声明。至于对交付的任何特殊兴趣。

    14.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或公司签署的文件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有关付款或交出特定文件后交付或放行货物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的责任应为不超过关于错误交付货物的规定。

    15. 除非事先书面同意货物应在特定日期出发或到达,否则公司对货物的出发或到达日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赔偿

    16. (A) 客户和货主应就 (i) 因货物性质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除非因公司疏忽造成)、(ii)公司按照客户或所有者的指示行事,或 (iii) 因客户违反保证或义务或因客户或所有者的疏忽而引起。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况外,客户和所有者应对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关税、税收、进口税、征费、存款和支出负责,并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任何当局支付的费用,以及公司与之相关的所有付款、罚款、成本、开支、损失和损害。

    (C) 公司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建议和信息仅向客户提供,对于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依赖此类建议或信息的任何其他人。

    (D) (i) 客户承诺,如果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分包商或代理人强加或试图强加任何与货物有关的责任,则不会向他们提出索赔,如果任何此类索赔应但无论如何,公司均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ii)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此类受雇分包商或代理人均应享有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利益,就好像这些条款明确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一样。在这些条款的范围内,公司在签订本合同时不仅代表他,而且作为这些雇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iii) 客户应在不损害一般性的情况下,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所有索赔、费用和要求的损害,无论这些索赔、费用和要求是由谁提出或选择的,超出了公司在本条件条款下的责任范围。根据本条款,本赔偿应涵盖因公司、其雇员、分包商和代理人的疏忽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费用和要求。

    (iv) 在本条款中,“分包商”包括直接和间接分包商及其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

    (E) 客户应对公司或提及的任何个人或船只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运输之前、期间和之后的损失、损坏、污染、弄脏、滞留或滞期费负责。上述 (D) 中由客户或所有者或代表他们的任何人造成的或由客户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收费等

    17. (A) 客户应在到期时立即以现金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所有款项,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销而扣除或延期。

    (B) 当公司被指示向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收取运费、关税、费用或其他费用时,客户应在收到要求证据且该其他人到期未付款后承担同样的责任。

    (C) 就所有逾期支付给公司的款项,公司有权按逾期期间适用的香港汇丰银行基本利率 4% 计算利息。



    公司的自由和权利

    18.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公司有权代表其自身或客户签订合同,且无需通知客户

    (A) 对于通过任何路线、方式或人员运输货物,

    (B) 用于运输任何种类的货物,无论是否集装箱装在任何船舶的甲板上或甲板下,

    (C) 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无论是岸上还是海上)以及任何时间长度的储存、包装、转运、装载、卸载或处理货物,

    (D) 用于在集装箱中或与任何性质的其他货物一起运输或储存货物,

    (E) 为了履行其自身义务,以及采取公司认为可能必要的或与履行公司义务相关的行为。

    19. (A) 如果公司认为有充分理由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在任何方面偏离客户的指示,则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并且不会因此而招致任何额外的损失。责任。

    (B) 公司可随时遵守任何当局发出的命令或建议。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应在根据此类订单或建议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时终止。

    20.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认为公司义务的履行正在或可能受到任何阻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因素的影响,并且公司或此类其他人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避免的情况,公司可以在向客户或所有者发出书面通知后,或者在合理不可能发出此类通知的情况下,不经通知,将其义务的履行视为终止并将货物或其任何部分置于公司认为安全和方便的任何地点,交由客户或所有者处置,届时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即告终止。客户应负责支付至该地点的任何额外运输、交付和储存费用以及公司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21. 如果客户或所有人未在公司或公司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有权拜访客户或所有人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或其任何部分为了接收货物,公司或此类其他人有权将货物存放在露天或隐蔽处,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22. 尽管有第 20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出售或处置

    (A) 在向客户发出 21 天书面通知后,公司认为无法按指示交付所有货物,并且

    (B) 未经通知,货物已灭失、变质或改变,或立即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从而导致或合理预期会造成任何人员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违反适用的法规。

    23. 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所有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文件享有特殊和一般留置权,以支付客户或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应付的所有款项,并在向客户发出 28 天书面通知后,有权出售或处置此类货物或文件,费用由客户承担,且不对客户和所有者承担任何责任,并将收益用于支付此类款项。

    24. 公司有权保留并支付货运代理通常保留或支付给货运代理的所有经纪佣金、佣金、津贴和其他报酬。

    25. 公司有权向业主和客户共同或单独强制执行客户在本条件下的任何责任,或向他们追回客户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集装箱

    26. (A) 如果集装箱未经公司包装或填充,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内容物丢失或损坏,公司不承担责任:

    (i) 集装箱的包装或填充方式,

    (ii) 内容物不适合用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已批准其适合性,

    (iii) 集装箱的不适合或有缺陷的情况,但如果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供应的,则本款 (iii) 仅在不适合或有缺陷的情况发生时才适用 (a) 没有任何疏忽的情况(b) 经过客户或船东或代表他们的人的合理检查后,(iv) 如果集装箱在运输开始时未密封,除非公司同意密封容器。

    (B) 客户应就上述 (A) 涵盖的一项或多项事项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A) (iii) (a) 除外多于。

    (C) 如果公司被指示提供集装箱,在没有相反书面请求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提供任何特定类型或质量的集装箱。



    一般责任

    27. (A)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a) 客户或所有者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b) 遵守客户、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有权向公司发出的指示,

    (c) 货物包装或标签不充分,除非公司提供此类服务,

    (d) 客户或所有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处理、装载、积载或卸载货物,

    (e) 货物固有的缺陷,

    (f)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骚乱、民众骚乱、罢工、停工、停工或限制劳动,

    (g) 火灾、洪水或风暴,或

    (h) 公司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以及公司无法避免的后果。

    (B) 根据第 15 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公司不对货物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或损坏、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坏、利润损失、延误或偏差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

    28.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责任,无论如何产生,且无论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如何,均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A) 对于除受以下 (B) 款规定约束的索赔之外的所有索赔,以下列中最小者为准

    (i) 的价值,或

    (ii) 每总公斤 100 特别提款权,

    货物丢失、损坏、误寄、误送或由此产生索赔。

    (B) 对于延迟索赔(本条件条款未排除的情况),公司对延迟货物收取的费用金额。

    (C)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根据 (A) 至 (B) 款中一项或多项规定承担的责任对于每起事件或由共同原因引起的事件均不得超过 75,000 SDR。

    29. (A) 赔偿应参考货物的发票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已支付)计算。

    (B)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赔偿应参考该货物交付给客户或所有者或应交付给客户或所有者时的地点和时间的价值来计算。货物的价值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商品交换价格或现行市场价格的,参照同种类、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

    30. 通过书面特别协议并支付额外费用,可以向公司索取更高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货物的价值或约定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遗失通知、时限

    31. (A) 公司应免除所有责任,除非:

    (i) 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下文 (B) 指定的日期后 14 天内收到任何索赔通知,或者在该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如果客户证明无法如此通知),和

    (ii) 根据第 37 条规定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下文 (B) 规定的日期后 9 个月内收到公司收到的书面通知。

    (B) (i) 如果货物丢失或损坏,则为货物交付日期,

    (ii) 如果货物延迟或未交付,则应交付货物的日期,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引起索赔的事件。



    共同海损

    32. 对于可能向公司提出的任何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并且客户应提供公司在这方面可能要求的担保。



    各种各样的

    33. 任何通过邮寄送达的通知均应被视为必须在将通知邮寄至公司最后所知的通知收件人地址后的第三天发出。

    34. 本条件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无论该诉讼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行为。

    35. 如果任何立法强制适用于所开展的任何业务,则就此类业务而言,本条件应被理解为受此类立法的约束,并且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公司放弃其任何权利或豁免权或作为其在此类立法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的增加,并且如果本条件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与此类立法相抵触,则对于此类业务,该部分应在该范围内被推翻,不再进一步。

    36. 本条件中的条款标题或条款组仅供参考。



    管辖权和法律

    37. 本条件以及因本公司服务引起的或与本公司服务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均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受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

  • 第二部分:公司作为代理人



    特殊责任和赔偿条件

    38. (A) 在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内,公司不会与客户就货物的运输、储存或处理或与其相关的任何其他实物服务订立或声称订立任何合同。并仅代表客户通过与第三方建立合同来确保此类服务,以便在客户和此类第三方之间建立直接合同关系。

    (B) 公司不对上述第 (A) 款中提及的第三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

    39. (A)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有权代表客户签订合同,并采取此类行动以使客户受此类合同的约束,并在所有方面采取行动,即使有任何偏离客户的指示。

    (B) 除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情况外,对于因采购客户要求而签订的任何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客户应为公司辩护、赔偿并使公司免受损害。根据第38条。



    费率选择

    40. 如果根据运输、储存、处理货物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范围或程度选择费率,则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得进行可选的价值声明。

  • 第三部分:公司作为委托人



    特殊责任条件

    41. 如果公司作为委托人签订了履行客户指令的合同,公司承诺履行或以自己的名义促使客户履行指令,并根据本条件的规定承担以下责任:从货物被接管之时起直至交付之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42. 尽管本条件另有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何处,公司的责任应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其中的规定

    (A) 不能通过私人合同背离而损害索赔人的利益,并且

    (B) 如果索赔人与特定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就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服务或运输阶段签订了单独且直接的合同,并收到作为证据的任何特定文件,则该文件必须是如果此类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适用,则发布。

    43. 尽管本条件另有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不适用第42条的规定,则公司的责任应按海牙规则确定。 《海牙规则》中提及的海上运输应被视为包括提及的内陆水道运输,并且《海牙规则》应作相应解释。

    44. 尽管有第 42 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海上或内河航道,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设立了限制基金,则公司的责任应限于上述限制基金分配给货物的比例。

    45. 航空运输

    如果公司作为航空货物运输的委托人,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如果运输涉及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国家不是出发国,则可能适用《华沙公约》,并且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约定经停地点是指请求路线中显示的地点(出发地和目的地除外)和/或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为该航线预定经停地点的地点。第一承运人的地址是出发机场。

    46. 双方都归咎碰撞条款

    BIMCO 采用的现行双方责任碰撞条款已纳入这些条件中。

  • 第四部分:免责声明和弃权



    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货物、服务和技术的流动(“服务”),所有这些都受到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各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商务部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商务部和美国国务院,以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和法规(“出口法”)。此类出口法限制向某些个人、公司和组织运输货物、服务或技术,并限制向某些国家和地区交付或协助交付货物、服务或技术,并有运输许可或其他批准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出口法的遵守情况,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完全遵守该等法律法规。然而,公司提供服务的一个条件是客户遵守所有出口法,并理解公司不对任何违反行为负责。

    客户证明他们了解并遵守所有出口法,并全权负责获取任何所需的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通过请求服务,客户证明其对违反任何出口法负有唯一责任,并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客户、其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免受任何索赔、责任、罚款并使其免受损害。或因违反此类法律而造成的损失。

    公司保留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客户任何涉嫌违反出口法的行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美国商务部,特别是工业与安全局 (BIS),( ii) 美国国务院,特别是国防贸易管制局 (DDTC),(iii) 欧盟内的有关当局,以及 (iv) 任何其他适用的国家和国际监管机构。